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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68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68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经营者:郭春国,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太平村干堰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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