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27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滏阳河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闫永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滏阳河车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滏阳河车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