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2执102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河区高永明烟酒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6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依约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