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民,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赟,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陈胜民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34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胜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24日作出、9月30日发文的第16180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诉决定的作出,脱离了申请号为201510727339.6、名称为“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高效节能漆包线及其制造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记载的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对比文件2的审查、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比文件2不具有实用性,应被宣告无效,故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二)本申请是在交流电趋肤效应现象的理论基础上,在导体电流定律即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的理论指导下,综合运用漆包隔离增大周长法、椭圆增大周长法、缩径增根增加增大周长原理,以及利用漆包组合线芯的并列平行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的直线排列结构的方式来减小电感的方法,该种使电子电流分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移动运动的方式传导电能转换能源的技术方法,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被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漆包线”(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50段)。
虽然对比文件2中采用胶粘合漆包线而不是直接挤压漆包线,然而,漆包线可采用表面上涂的胶黏层,或漆膜本身具有的自黏性能可自行黏合成型、挤压并粘接导线,这些都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应用至对比文件1,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漆包线”,是显而易见的。
(二)对比文件2是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比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胜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陈胜民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第一,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
第二,对比文件2未公开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组合漆包线。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粘接过漆包线”“并列并行平行”“由里向外的紧密结合”“紧密结合”的技术特征。
第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胜民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申请涉及名称为“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高效节能漆包线及其制造使用方法”、申请号为201510727339.6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陈胜民,申请日为2015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31274A,公开日:2014年1月22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3段,附图1-11):多路漆包线组合构成组合漆包线,每一根单芯线都是独立导电的导电线芯,该制造方法是一种制造高效节能组合漆包线的技术方法。
对比文件2:CN102693773A,公开日:2012年9月26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行多股线及其生产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57段,附图1-8):包括若干导线1,若干导线1为平行排列,即导线1之间为平行走向,不交叉及绞合,若干条导线1之间通过粘接胶层2而粘接紧固,使若干条导线1排列整齐,形成平行排列的多股线,导线1为漆包线。
若干条导线1为多层排列,例如,附图4中的三层式排列。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6]段载明:“在本实施例中,导线1为漆包线和/或三层绝缘线,即导线1可以为漆包线、三层绝缘线或两者的混合。
”第[0053]段载明:“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不同之处在于,若干条导线1多层排列形成圆形截面,以形成圆形外径的多股线,更好地适用于相匹配的电子元件。
” 陈胜民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12日向陈胜民发出复审通知书,陈胜民于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其中,陈胜民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删除。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被诉决定审查的文本,具体内容为: “1.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制造高效节能组合漆包线的技术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根单漆包线芯都是并列的并行的平行的排列结构的技术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根单漆包线芯都是很紧密接触结合的技术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根漆包线芯都是由里向外的组合结构的技术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根单漆包线芯都是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的技术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根单漆包线芯都是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技术方法,(即挤压粘合的技术方法),这是一整套的完整的制造组合漆包线的技术方法。
”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制造高效节能组合漆包线的技术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是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组合漆包线,而对比文件1是多路漆包线绞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漆包线组的传导效率。
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行多股线及其生产工艺,若干导线1为平行排列,即导线1之间为平行走向,不交叉及绞合,若干条导线1之间通过粘接胶层2而粘接紧固,使若干条导线1排列整齐,形成平行排列的多股线,导线1为漆包线。
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粘接漆包线。
其次,对比文件2附图3、4示出,若干条导线1为多层排列,附图4显示导线为三层式排列。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多层导线是由里向外分层粘合为一体的。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路漆包线采用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由里向外分层紧固结合为一体的制造方法。
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绞合式的漆包线组合进行改进,并基于多路漆包线进行紧密挤压可得到更加稳定、尺寸更小的漆包线组合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本申请所述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组合漆包线,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胜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胜民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陈胜民经修改后、被审查的本申请权利要求仅一项内容,根据其上诉意见,争议的焦点问题可进一步分解为: (一)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比文件2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文献,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完整、清晰,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陈胜民对于对比文件2所涉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被授权的异议,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以对比文件2不具有实用性为由,主张该文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制造高效节能组合漆包线”的技术方案。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紧密结合的由里向外的分层紧密挤压粘合为一体的组合漆包线,而对比文件1是多路漆包线绞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漆包线组的传导效率。
二审中,陈胜民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提出异议。
对比文件2公开了平行多股线的技术方案,若干条导线平行排列,不交叉及绞合,排列整齐,若干条导线之间通过粘接胶层而粘接紧固,导线可以为漆包线。
其中,附图具体公开了若干条导线分层排列的技术特征。
因漆包线的漆膜本身具有自黏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对于漆包线采用胶粘合还是直接挤压粘合,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此外,对漆包线组来说,就是若干条漆包线通过物理方式进行平行或交叉、分层排列的组合,为了使得传导效率进一步提高,在漆包线组形成的导体截面周长固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得漆包线组具有更多条数的漆包线,这可以通过由里向外、单层多路、分层堆放、紧密挤压的方式实现,这种方式除了客观上可以实现减小电感、增大导电率之外,并无其他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适用于对比文件1中导电更加稳定、导体尺寸更小、导电效率更高的漆包线组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陈胜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胜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0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名称:“漆包多路并列并行平行组合高效节能漆包线及其制造使用方法”;
申请号:201510727339.6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陈胜民的诉讼请求。
第16180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