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38号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工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韩**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都区赛品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雷家村**。
经营者:韩**东。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赛品家居有限公司、新都区赛品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深圳赛品家居有限公司、新都区赛品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