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知民初9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润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任小营东地。
法定代表人:任智伟,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旺大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马陵山路交汇花语馨院沿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季瑞瑞,总经理。
被告:山东佳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包洋洋包子曼哈顿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商业街A区1186号。
经营者:朱明亮。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润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旺大利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佳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包洋洋包子曼哈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