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4号原告:傅海,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启修,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启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