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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彭利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178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彭利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彭利民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78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鸿,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利民,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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