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6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培忠,男,住新郑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赵培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2月25日以被告主体暂时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