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95号原告:袁红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慧萍,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红明与被告姚慧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3月11日原告袁红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袁红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袁红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