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3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运进,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运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审判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