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爱兵,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爱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