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66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小塔山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小塔山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红外感应的玩具飞行器结构”。
本院立案受理后,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