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32号原告:考文森智财管理公司(Concersant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Inc),住所地加拿大渥太华市莱格特车道**(704-515LeggetDrive,Ottawa,Canada)。
法定代表人:尼马·艾哈迈德王德(NimaAhmadv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络思技术公司(MellanoxTechnologies,Lnc.),住所地美国,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085,桑尼维尔市欧克密德大道****kmeadParkway,Suite100,Sunnyvale,CA94085,theUnitedStates)。
法定代表人:艾尔·摩西·沃德曼(EyalMosheWaldman)。
原告考文森智财管理公司(Concersant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Inc)与被告迈络思技术公司(MellanoxTechnologies,Lnc.)侵害发明专利权(申请号200710162930.7、名称:半导体集成电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已与相关公司达成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考文森智财管理公司(Concersant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Inc)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考文森智财管理公司(Concersant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Inc)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