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9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三山,男,1976年7月3日出生,侗族,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三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三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