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全享购商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城市花园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48902937G。
法定代表人:陈浩珊,经理。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全享购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标的为:1、支付赔偿款13000元;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73元。
3、负担案件执行费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本院实际扣划之日止共计690天,迟延履行利息为1569.75元。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鲁11执219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全享购商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81×××46账户内存款14941.75元至本院账户。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全享购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