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48号原告:林水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吴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桃塆村**。
法定代表人:程胜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