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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19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941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胜社区淘金电子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阿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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