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941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胜社区淘金电子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阿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