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8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201L。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西瑞百货商行。
。
经营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开元胡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6Q5FA25。
经营者:宋梦辉。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西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西瑞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