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63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必杰,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必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