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申1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同方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菜市场外边**。
经营者:余敏,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欣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新街**-1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和平区同方烟酒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欣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和平区同方烟酒商行以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同方烟酒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同方烟酒商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博审判员 董声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广江书记员马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