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3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地对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路蕾。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为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