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福州路三段**。
经营者:尹开刚,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广汉市友好多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