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65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潮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52213039A。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商标顾问。
被告:深圳市裕兴南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296XE。
法定代表人:陈旭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兴南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