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知民初1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艳彬,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东,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鲁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被告鲁艳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原告自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的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鲁艳彬答辩称,被告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是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被告没有商标侵权故意,不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证明:1、原告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等;
3、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
第二组证据:(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证明:1、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洁肤乳液;
染睫毛油;
口红;
化妆粉;
洗面奶;
化妆品;
画眉铅笔;
美容面膜;
3、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第三组证据:《商标排他许可合同》,证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因此原告有权就关于侵犯第9481384号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组证据:纳益其尔芦荟胶知名度检索,证明纳益其尔芦荟胶产品在化妆品行业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且2015年与2200多家屈臣氏门店合作进行销售,让更多的中国消费者了解并认识纳益其尔芦荟胶产品;
第五组证据:(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722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证明被告销售“纳益其尔芦荟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第六组证据:合理开支票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费等。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韩国一家化妆品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是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合法注册享有使用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洁肤乳液;
染睫毛油;
口红;
化妆粉;
洗面奶;
化妆品;
画眉铅笔;
美容面膜(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委托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杨华伟律师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强制执行、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退费申请、刑事赔偿协议等),提起应诉、陈述、辩论,享受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和解,提起上诉,办理案件诉讼费用退还手续,领受赔偿款、和借款、调解款和诉讼退费;
有可能的二审或者再审诉讼程序中,同样享有本款的上述代理权限。
委托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后杨华伟又转委托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刘志军、韦颖颖律师参加诉讼。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9年6月3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到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河南地区购买涉及侵权的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吕某1公证人员王某随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6月11日来到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中医院北20米的豫东化妆品祥符店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支付功能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两盒,付款后取得商户名称为“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的刷卡小票及“豫东化妆品祥符店”的销售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相关票据,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商品及相关票据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吕某2及公证人员王某全程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照片共计十二张系对现场购买场所、所购买的商品、相关票据及封存情况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照片十二张。
另查明,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鲁艳彬,已被注销。
祥符区城关镇豫东化妆品商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5年6月4日,经营者鲁艳彬,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化妆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系原告在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
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系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与原告签订《商标排他许可合同》,将上述商标排他授权给原告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原告有权就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鲁艳彬经营的祥符区城关镇豫东化妆品商店销售的芦荟胶产品标注有“NATUREREPUBLIC”,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类型,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实物及其他证据为证,可以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虽然提供了郑州盛源日化销售单,以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根据原告提供的“NATUREREPUBLIC”产品正品,其状态为膏状、粘稠,而经过当庭拆封公证机关封存的被告销售的标注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涉案产品,其状态呈液体状态,且外包装上全部是外文标识,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被告作为长期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对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丰富的辨识化妆品真伪的经验,被告应该能够辨别出其从郑州盛源日化所购产品为假冒产品,其故意购进并进行销售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原告起诉是否错误及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发票是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故被告起诉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作为被告应为法律所允许,但因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已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本院认为,因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已经被注销,其经营者鲁艳彬可以直接列为被告,并根据查清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冲击原告销售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
根据原告“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所处地域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侵权情节、行为性质及后果、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尉氏县城关镇艳彬化妆品商店的经营者鲁艳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艳彬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所持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鲁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鲁艳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