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44号原告:曾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博士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庄勤加。
原告曾军与被告深圳市小博士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曾军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