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71号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
法定代表人:周会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思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周天杰,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