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7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朵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如意街****。
经营者:卜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朵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朵美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