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献忠,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献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