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5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莱茵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溪****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81604526L, 法定代表人:蔡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燊,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锟,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527R。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谷德广场,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新生活购物广场信用代码:91370700584540245M。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合肥鼓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码:91340100149034241F。
法定代表人:缪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蚌埠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91340300798100501D。
法定代表人:张同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莱茵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谷德广场、合肥鼓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蚌埠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利惠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