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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893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893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东区64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73D4K。

法定代表人:叶菊连。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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