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85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方城华润万家1039号。
经营者:高进峰。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已于2020年7月10日注销,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