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80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慧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