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21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彪俊小商品商行,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津城花园综合楼08号门面房。
经营者:方其彪。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彪俊小商品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已与宁国市彪俊小商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马 烈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