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翰林平价烟酒便民店,住所地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C10-2号商铺(滑县滑台路与英民路交叉口向南约100米路西)。
经营者:刘释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新区翰林平价烟酒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