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87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学龙,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学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