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3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州区岗埠农场禾睿家纺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东路9-1号。
经营者:包元庆,女,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岗埠农场禾睿家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