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邹星星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多福家电大厦)一楼西区134号,经营者:邹星星。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邹星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