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765号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临江市森工街学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鑫,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42号瑞景园文华山庄沿街1幢106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刑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仙林药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文范路9号1幢108、109室 负责人:李媛。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仙林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