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60号原告: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怡富通厂房二4层。
法定代表人:廖彩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隆盛鑫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
经营者:李源鑫,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之二。
原告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隆盛鑫装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美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