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63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新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G4RC8C。
经营者:郑贤勇。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