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6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888)。
经营者:张风连,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召,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888)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