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1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斌斌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和瑞化妆品城A138号。
经营者李怡青,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斌斌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传票传唤,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但未提供合法有效手续,应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