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556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F。
法定代表人:林奕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志信达塑料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围仔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4YHB8GXQ。
经营者:冼信恩,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3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珍,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乾俊塑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6街109、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R8T840。
经营者:黄树汉,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41************618。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志信达塑料五金厂、佛山市南海盐步乾俊塑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