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776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九牧卫浴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家居装饰城。
经营者:陈林。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九牧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