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9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太平镇柠檬纯量贩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中路279号飞天城市广场大楼一楼。
经营者:韩劲萍。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太平镇柠檬纯量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