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928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长枝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21752397987H。
法定代表人:许长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鸡东县长枝米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