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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牟县永源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852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牟县永源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永源果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52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永源果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B8区1-5号、B3区15号。

经营者:邹双全,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罗李村祝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旭,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永源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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