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90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凯津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精品库C-5。
经营者:陈国水。
被告:天津鑫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103室-2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水。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凯津建材经营部、天津鑫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