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245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二街佳奥莱服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二街172号。
经营者夏亮。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二街佳奥莱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